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准入管理,近日,四川省遂宁市出台《遂宁市药品经营(零售)营业场所审核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针对药店经营场地仅限了限制。
《规定》明确,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经营的场所面积,必须是使用面积,不含药品储存、办公、生活区域的面积,市城区一般不得少于90平方米,县(区)城区一般不得少于60平方米,乡镇一般不得少于40平方米,这意味着要想在市区开药店,未达到90平方是不能开店的。
同时,《规定》还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达标的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以下的药品经营范围种类,每少5平方米减少其中一个种类的药品经营范围,少于面积不足5平方米按5平方米计算。(以下为6个药品经营范围)
(一)生物制品(不含有预防性的生物制品);
(二)中药材、中药饮片;
(三)中成药;
(四)化学药制剂;
(五)抗生素制剂;
(六)生化药品。
减少后的营业场所面积,市城区最低不少于80平方米,县(区)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乡镇最低不少于35平方米。
此外,《规定》还对零售药店的层高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有效期为2年。
附遂宁市药品经营(零售)营业场所审核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川食药监办函〔20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审核规定。
第二条 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保证质量、规范有序、良性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经营的场所面积,必须是使用面积,不含药品储存、办公、生活区域的面积,市城区一般不得少于90平方米,县(区)城区一般不得少于60平方米,乡镇一般不得少于40平方米。
市城区、县(区)城区的定义以市、县(区)民政部门的区划设置和城乡定义为准。
第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达不到第四条规定的营业场所面积,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以下的药品经营范围种类,每少5平方米减少其中一个种类的药品经营范围,少于面积不足5平方米按5平方米计算。
(一)生物制品(不含有预防性的生物制品);
(二)中药材、中药饮片;
(三)中成药;
(四)化学药制剂;
(五)抗生素制剂;
(六)生化药品。
减少后的营业场所面积,市城区最低不少于80平方米,县(区)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乡镇最低不少于35平方米。
第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仓库的,仓库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 平方米。
第七条 药品零售营业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
(一)必须是在同一连续的单层或多层平面上,中间不得有整体的隔断墙体;
(二)多层营业用房,底层面积不得低于营业场所最低面积要求,且每一单层的层高不得低于2.5米;
(三)零售单体店应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办公区。
第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许可发证、变更、换证等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科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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