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食药监安〔2013〕57号
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药粉末相关问题的请示》(泸食药监〔2012〕3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批复。
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二、依据《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凡例,中药饮片打粉对粉末分等有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药品标准和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打粉。同时,凡例对药典以外的其他中药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捣碎、碾碎与粉碎、碾细粉在药典上为不同的表述,不能等同。
三、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中药饮片的销售未限制行政区域。但是,未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按照中药饮片进行生产和销售。
特此批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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