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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腐败案件频发 业内吁建立医师黑名单
发布时间: 2013-08-12     来源: 新华网

  跨国药企相继被曝行贿、福建漳州73家医院涉及药品回扣、陕西富平医生涉嫌卖婴……近期医疗案件频发,引发人们对医药行业的思考。中国医师协会8月6日至9日连发三文,谴责拐卖婴儿的犯罪行为,呼吁医生加强自律抵制药品回扣行为,并拟倡导建立医师“黑名单”制度。
  受访专家认为,药品贿赂案与卖婴案都涉及医德医风,严重影响医生形象,但要从根本上治理药品贿赂则更要完善医疗体制。
  药品贿赂:行业“集体舞”?
  葛兰素史克(中国)采取直接行贿或赞助项目等形式,向少数医药行业组织、医院、医生等大肆行贿;福建漳州药品回扣案件全市二级以上医院“无一幸免”;赛诺菲被曝通过研究经费、现金报销、礼品赠送等方式,向70多家医院的500余名医生行贿,最为知名的大型三甲医院均赫然在列。
  “这些形式都是药品回扣的‘异形词’。”一位一线医生直言,这些几乎是惯性运作的常用模式,是行业的“集体舞”。
  山东一位市级医院医生透露,一个有处方权的内科医生一个月药品回扣能拿1万多元。而这些只占药品回扣的小头,60%至80%的回扣用于公关分管院领导、药剂科主任、器械科主任、药房等。
  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指出,虽然最近被曝的是外企,国内药企的情况并不亚于此。
  他指出,国内药企原创药少,难以凭产品特性来竞争,只能在营销等方面竞争。从这一点说,国内药企行贿可能更严重。跨国药企之所以可被举报、查证,恰是因为管理严格、证据充分,国内一些药企想查都找不到证据,更乱。
  “现象普遍存在不一定就是合理的,但说明它有存在的条件。这些条件不改变,现象就难根除。”同济大学教授王永光说。
  体制“内伤”:扭曲的评价体系
  近几年来,我国深化医改取得明显进展,随着基本医保制度的全民覆盖、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步建立等,群众看病贵看病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同时卫生领域也一直矢志不渝地打击、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规范医疗行为。
  但是为什么“剪不断”医药行贿受贿的这条利益链?庄一强直言:“我们需要检讨相关体制。”
  一是体制没有保障医生的正当利益。庄一强指出,当前药品和检查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一大半,“以药养医”机制抹杀了医生的知识价值,导致人们愿意给药品器械买单,却不愿为知识与技术买单。从收受红包到药品回扣,从大处方到大检查,都与这种扭曲的价值评价体系密切相关。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孙启峰从业19年,每月从挂号费中提成仅十几元;一台2000元的手术。“这对医生来说,知识太不受尊重。”
  二是不科学、不透明的药品定价机制给药品回扣留下了空间。目前药品定价主要由药厂说了算,缺少科学扎实的成本核算和调查,而厂家往往虚高定价,一方面预留出各环节的回扣空间,另一方面在“以药养医”体制下高价药医生更愿开,提成高。
  许多商业领域都有回扣,但药品回扣的危害更为人关注。它导致药价虚高,损害了患者利益,药品回扣费用一般占到药价的二三成;同时它也损伤了医院和医生的形象,使得少数人丧失职业道德,不以药品质量为标准来选择患者用药,而是以回扣数量来决定。
  “赶紧取消灰色收入,尽快挤掉药品回扣这个‘疮痈’,我们也想抬抬头,拿上正当阳光的收入。”一位医生如是说。
  彻底治理:刀不动在根上病就难除
  葛兰素史克案件、福建漳州案件都已查处,举报赛诺菲材料涉及的相关方也已明确,将开展调查。如果查实将绝不会姑息,严肃查处违法人员。
  中国医师协会受国家卫计委委托,承担对执业医师的考核。该协会在8月9日的发文中表示,建立“医师黑名单”制度,并且会建议所有的医疗机构不再聘用该医生。
  “这一制度对于个案有可操作性,但对医药贿赂这种普遍现象则会陷入尴尬。”一位资深业内人士直言,“刀没动在根上,病就难除。切掉了这个疮,会在另一个地方长出瘤。”
  一位跨国药企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一般的处罚只是延长了药品贿赂的利益链。如果环境不变、条件不变,销售方式也难变。
  受访业内人士建议,要从根本上杜绝或减少医药贿赂事件,就要改革医疗领域的收入分配体系、加大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以及增强医疗领域的透明度。
  首先要取消以药养医,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让他们拿到与付出成正比的体面收入。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尹爱田说,医生是人们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群体,他们理应获得与其付出相匹配的较高收入,得到全社会的尊崇,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暗中拿“回扣”。
  其次,在提高收入的基础上,应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医生违法成本。如香港,医生一旦违法可吊销行医执照且难再入这一行业;在国内民营医院也没有回扣问题,因为一旦查到医生立刻开除。因此有关专家也建议国内增加“终身禁医”规定。
  第三,要规范医药企业和市场,促进药品研发、销售、流通等环节的公开透明;加大对药企的管控力度,科学制订药品价格。
  一位跨国药企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邀请专家参加学术会议、讲学、做临床研究,这种情况在国外也存在,有的也是正常学术交流范围。
  “药企资助药品的临床研究,是正当甚至是必须的,药企必须投入研发。”一位资深业内人士指出,关键是要建立明确的制度,将暗贴必为明补,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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