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疑两年前江西省卫生厅和江西省财政厅在采购血液透析机时,招标文件为国外品牌量身定做,歧视民族品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外山公司)董事长高光勇曾先后将上述两部门起诉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均被判败诉。今年6月,高光勇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提出了再审申请,目前已获最高法受理。
企业质疑招标文件量身定做
2011年8月30日,江西省卫生厅血液透析机项目第一次招标公告发布,项目名称是血液透析机(进口产品),数量946台,采购预算是1.1亿元。
“人家已经限定为进口产品了,我们投也是白投”。经历了那次招标的高光勇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在招标文件中,总体要求原装进口血液透析机,技术参数也是按照进口设备设定的,并且多项打“*”号条款完全是在为进口品牌量身定做。比如:要求静脉压监测和显示范围:-20~+400mmHg,这不符合我国血液透析行业强制标准《YY0054血液透析设备》中静脉压监控下限不得低于10mmHg的要求;要求超滤精度(误差)≤±1%,不符合我国血液透析行业强制标准《YY0054血液透析设备》中“脱水允许误差应为±5%或±100mL/h,二者取绝对值大者。”更匪夷所思的是,标书要求进水管为红色,出水管为黑色,此项要求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无规定,且仅有国外某品牌符合此规定。
“连进出水管的颜色都被指定,这是排斥潜在投标人,血液透析机的行业标准是我们参与制定的,我们怎么不知道进出水管的颜色需要特定?”高光勇说。
据了解,山外山公司作为目前国内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血液净化设备生产企业之一,参与了血液净化设备行业标准的制定。
在山外山公司的质疑下,此次招标的代理公司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设备招标公司)2011年9月30日发布暂停公告,进行表述修改后重新发布招标文件。机电设备招标血液透析机项目负责人涂睿君表示,标书做了一些修改,把“原装”两字去掉了,但仍保留了“进口”要求。
记者详细对比两次招标文件后发现,第二次的招标文件,除了取消“原装”两字,在配套耗材略有区别外(第一次招标文件要求透析器必须与所投血透机同品牌;第二次招标文件,透析器要求为贝朗或费森尤斯或金宝品牌,也都是国外品牌),其他技术参数均未发生变化。
另外记者注意到,标书对所投产品制造商生产的进口血液透析机在江西省医院正在使用的装机数量有要求,具体为每有50台的装机数量,得0.75分,不足50台的不得分,以此类推,得分满6分为止。廖志强称,江西省国产的血液透析机占比不到3%。
2011年12月9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单位为费森尤斯医药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中标总金额是6306万元。
采购方回应称采购依法合规
中标公告发布后,山外山公司先后向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了投诉。
2011年9月2日,山外山公司向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送达质疑函,认为此次招标明确要求进口产品,排斥国产血液透析机制造商参与投标。2011年9月15日,山外山公司以招标“量身定做”、排斥国产等问题向江西省财政厅提出质疑。同日,山外山公司也向江西省卫生厅投诉,血液透析机的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及歧视。
2011年9月16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答复称,血液透析机是用来进行血液透析或滤过的医疗设备,需要和人体直接连接,对各方面的要求都比较高,因此江西省卫生厅申请购买进口产品,并办理了进口产品的申报手续,所以本次招标不会取消对进口产品的指定。
2011年11月29日,江西省卫生厅也对山外山公司的质疑回复: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我厅招标采购血液透析机项目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同时,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原装进口血液透析机”的特定条款,即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均可参与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那么,江西省卫生厅明确指定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是根据上述三条的哪一条呢?记者就此问题近日来到机电设备招标公司。该公司副总经理韩旭文表示,这是省财政厅批的进口,“我们这次招标没有倾向,像这种高精尖的东西国内无法获取,另外,国内产品的性能不稳定。对于进口产品的采购,有严格的流程,一般都是卫生厅采购办找专家写标书,机电公司再找三个专家论证,对于进口设备更是需要专家论证”。记者追问,找了哪三个专家进行论证。韩旭文称,对于此次招标,机电设备招标公司自己未再找专家论证。
而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黄绍松告诉记者,在同等条件或同等稍次条件下应该优先使用国产,不过此次“采购进口产品是经过专家论证,卫生厅按照程序进行申报,财政厅只负责审核”。
面对种种质疑,廖志强也向记者表示,此次血液透析机的采购合法合规“我们的中标价格还不到市场价的三分之一,节省了近一半的经费,这次采购还获得了卫生部表扬。”
但高光勇对此却是另一种看法,“虽然中标单价只有6.6万元,但是它通过绑定耗材来补偿,一台血液透析机每年的耗材费用在10万元左右。”高光勇说,费森尤斯血液透析机上有个置换液管路器件,这个耗材只有费森尤斯自己能提供,不用这个耗材透析滤过功能就无法使用。不仅如此,“这个耗材还绑定其他耗材,不买置换液管路的话,其他耗材也不会卖。”
至于为什么在标书中要求进出水管的颜色,廖志强称是国标要求。然而,记者查询了血液透析设备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均未发现进出水管的颜色需要特定。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姜峰告诉记者,国产的血液透析机已经十分接近国外一流水平,而且价格便宜很多,江西省卫生厅指定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不妥当“这违背了政《政府采购法》规定,是歧视国货。”
招标争议已提请司法诉讼
在向相关部门质疑、投诉仍得不到满意答复后,高光勇开始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2011年10月13日,山外山公司以江西省财政厅未能阻止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代理江西省卫生厅采购血液透析机项目进行违法招标行为,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在行政答辩状中称,江西省卫生厅采购进口血液透析机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专家认为“进口血液透析机技术参数和机器性能、精确度和使用寿命均优于国产血液透析机”,经专家论证并由行业主管部门省科技厅审批同意,通过财政厅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
2011年11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驳回山外山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判决,高光勇认为,一审判决不以事实为依据,江西省卫生厅违法招标实施至提起上诉时依然存在,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依然限定进口产品,并进一步排斥国产产品。随后,山外山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西省财政厅在行政答辩状中称,此次采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仪器设备,是否可行,按规定应当依据科技部门意见。然而,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落款时间为2011年8月19日的一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文件显示,盖章单位是江西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
高光勇认为,血液透析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是国家药监局,江西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出具的意见不具备合法性及证明力。
江西省科技厅官方网站显示,条件财务处的职能是: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牵头组织实施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发展计划;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编制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组织科技专项预算的评估评审,并监督预算的执行;负责本部门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
“江西卫生厅去找科技厅论证很奇怪,医疗器械跟科技厅八竿子打不着”,姜峰告诉记者“如果企业申请国家创新产品,申请科技部的资助,可能二者还有关系,但据我了解,江西好像没有生产透析机的企业,江西省科技厅也没有直接资助过国产的血透机研发,它怎么能了解国产血透设备的性能水平呢,进口机的性能就更不可能了解了,江西省科技厅根本就不属于医疗器械的行业主管部门,且其出具的结论也与事实不符”。
2012年2月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驳回山外山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据记者了解,2013年6月5日,山外山公司因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最高法提起再审申请,目前已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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