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112号)要求,所有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对2014年6月以来是否存在8个方面违法行为进行自查,并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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