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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速围观!两票制细则意见稿流出!
发布时间: 2016-07-04     来源: 新康界

近日,根据微友提供,新康界拿到一份流传出的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稿),而从一些行业会议上传出消息亦称,两票制的实施细则将在近日推出。从流传出的意见稿可以发现,关于到底如何定论两票制,两票制实行范围与落地措施、管理规定都做出了规范。然而,不论细则到底何时出台,目前来看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已然势在必行,行业大洗牌序幕已经拉开! 梳理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后,你是体会到历史性机遇来临的颤栗还是夏日飞雪的寒意?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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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但仅限1家商业公司、1家国内总代理,且加价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且加价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且,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实施范围到哪里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2016年,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要在全省范围内执行“两票制”,积极鼓励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推行“两票制”。

落地措施有哪些

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经营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经营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城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

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打通乡村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药品购销管理规定怎么来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税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销售出库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药品流通企业

 

在推行“两票制”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要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投标企业需在标书中做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试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在入库验收药品时,必须验明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为其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原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监管方式怎么来

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取消生产企业的投标、中标资格和流通企业的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索票(证)不严的医疗机构则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与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挂钩。

加大偷税行为稽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票据使用情况核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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