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2016年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6〕26号)落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件)有关要求,现就尽快确定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区、市)要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不同类别医院功能定位、医疗服务需求增长等因素,立足实际,认真分析,科学测算,确定本地区年度医疗费用增长幅度(以下简称控费目标)。控费目标的确定,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运行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按照自上而下、层层分解的原则,将控费目标逐级分解到各地市(县市)和公立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属(管)医院和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按照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医疗费用控制范围。控费目标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力争到2017年底,全国医疗费用增长幅度降到10%以下。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按照89号文件要求,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根据费用指标监测结果,对本地区医院医疗费用增长情况进行排序,每年定期公示排序结果,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请各省(区、市)于2016年7月1日之前,将确定的2016年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和控费目标分解情况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纸质材料一式二份邮寄至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公立医院处,电子版发至联系邮箱),其中中医类医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和控费目标分解情况同时报送国家中医药局备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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