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公告》(2013年第10号),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凡生产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品种,无论是否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均应按规定实施电子监管。国产药品和在国内分包装的进口药品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实行电子监管,进口药品应于2014年3月底前实行电子监管。公告要求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境外制药厂商应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3〕23号)、《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283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度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2]85号)的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电子监管按期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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