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华网、人民网等媒体先后刊登《长沙:药店须设“拆零”专柜 药品可按“颗”购买》和《药品拆零卖 为啥难推开》等文章,引发了一场关于药品拆零销售的讨论。
原来,监管部门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零售药店必须设有药品拆零专柜,开展拆零销售业务;零售药店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对拆零销售有抵触情绪;消费者则十分赞赏药品拆零销售。由于认识不一,药品拆零销售让各方很纠结。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既不能违反市场规律强行行政命令,也不能过分强调企业经济利益而消极懈怠,只有找到一个让监管部门、零售药店、消费者三方能达成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才能使药品拆零销售由被动变主动,由短期变长远。
作为药品监管部门,要求企业履行某种义务,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零售药店进行药品拆零销售早有规定,因此,药品监管部门在制定许可规则时就应明确,申请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制定药品拆零制度规程,购置药品拆零设施设备,开展药品拆零业务。在企业许可现场验收中,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药品拆零设备进行验收,不具备相应条件则不予发给许可证件。许可之后,对不实施药品拆零销售的零售药店,应当依法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一些零售药店不愿药品拆零销售的问题。
作为药品零售企业,既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合法经营、谋取利益最大化的权利,又有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义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作为强制性规章,任何药品零售企业都必须不折不扣的遵守,不能以这样那样的借口拒绝执行或者怠于执行。至于由此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劳动量的增加,可以通过企业合理的定价机制来解决。事实证明,药品拆零对企业也并非只有弊而没有利,只要合理确定拆零价格,平衡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完全可能实现双赢。
作为消费者,要培养自己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习惯,处方药必须凭处方购买,非处方药要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购买拆零药品时,应当弄清拆零药品的用法用量、有效期限、贮存条件,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作为药品拆零规章的制定者,应该站在更高层次,着眼长远,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依法合理确定企业义务,正确评估落实此项制度的措施和成本。相比2000版GSP,2013版GSP对药品拆零销售的规定更加严格。比如,新修订的GSP要求药品拆零销售必须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而复印说明书的价格必将转移给消费者,这样或许会出现拆零药品价格等于或高于整包装药品价格的情形。再比如,新修订的GSP要求拆零销售在记录和包装上要填写多达18项的内容。而这样大的劳动量与收益之间很不平衡,极有可能造成药品拆零销售行为的不规范或者懈怠。同时药品拆零销售与当前全面推行的电子监管不相适应,无法实现电子扫码。
探寻解决药品拆零销售这一问题的出路,或许可以从2013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将易串味药品的串味问题交由药品生产企业解决”的思路中得到启示。假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不仅有常规规格,而且有符合按次服用规格的小包装药品,困扰药品拆零销售难题的诸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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