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2日 |
近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篡改广告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14家生产企业(或证件持有者)涉及的15个产品55个广告批准文号,依法予以撤销或收回。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撤销或收回其广告批准文号的企业和产品为: (二)四平三帆科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消炎镇痛膏”。该产品通过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贴上就见好,安全可靠的治疗效果,无过敏,零副作用的超高安全性;3个月关节炎再也没犯过,就像没得过病一样”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吉药广审(视)第2015030022号、吉药广审(视)第2014080129号和吉药广审(视)第2014080130号广告批准文号。 (三)吉林金麦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九味健肾胶囊”。该产品通过报纸和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让男人强壮有了秘密武器;2至3个月恢复年轻态”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吉药广审(文)第2014100215号和吉药广审(视)第2014100150号广告批准文号。 (四)通化仁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复方桔梗止咳片”。该产品通过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13年的肺气肿治好了,三步彻底康复老咳喘老肺病,彻底断根不复发”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吉药广审(文)第2014090199号、吉药广审(视)第2014110175号、吉药广审(视)第2014100148号、吉药广审(声)第2014100032号和吉药广审(声)第2014110040号广告批准文号。 (五)陕西兴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肤痒颗粒”。该产品通过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一喝就见效,快的只需30秒,当天就把癣皮掉,11年的牛皮癣彻底好了”等。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陕药广审(文)第2015030072号、陕药广审(视)第2015030025号和陕药广审(声)第2015030004号广告批准文号。 (六)哈尔滨雄风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男性性功能治疗仪”。该产品通过广播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40天不打针不吃药,轻轻松松把前列腺等疾病都治好了”等。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撤销该医疗器械的黑医械广审(文)第2015030002号和黑医械广审(声)第2015030002号广告批准文号。 (七)长春金景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卡波姆痔疮凝胶”。该产品通过报纸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专治反复发作的痔疮,30天从根本上消除痔疮,不再复发”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吉医械广审(文)第2014100010号和吉医械广审(视)第2014090004号广告批准文号。 (八)贵州四博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补王虫草精”。该产品通过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十几年的高血压降下来了、多年的糖尿病稳定了;能阻挡上百种疾病”等。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黔食健广审(文)第2015050004号、黔食健广审(视)第2015050002号和黔食健广审(声)第2015050002号广告批准文号。 (九)天津滨海索尔特生物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科晶牌天然胡萝卜素维E软胶囊”。该产品通过报纸和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一粒盐藻调理多病,血压一吃就降,对中风康复非常有效”等。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津食健广审(文)第2015040009号和津食健广审(文)第2015050013号广告批准文号。 (十)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富硒康口服液、雪源康口服液”。该产品通过报纸和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服用半年血糖平稳,血压正常;让糖尿病人不吃药,远离并发症”等。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08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09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10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14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15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16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17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5010020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22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23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24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27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28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29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5010024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5010025号、皖食健广审(文)第2014080022号、皖食健广审(文)第2015010009号、皖食健广审(文)第2015010010号、皖食健广审(文)第2014080023号、皖食健广审(文)第2014080024号、皖食健广审(文)第2014080025号、皖食健广审(文)第2014080026号和皖食健广审(视)第2015010023号广告批准文号。 (十一)安徽高山药业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妙巢牌妙巢胶囊”。该产品通过报纸和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彻底清除体内垃圾;骨质疏松、腰酸背痛现象消失”等。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06号广告批准文号。 (十二)咸阳皇家医疗保健品厂(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皇鸿牌润通软胶囊”。该产品通过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多年宿便一次排清,保证一年不便秘,老人三高全降寿命长,男人体格健壮功能强”等。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陕食健广审(文)第2015030026号和陕食健广审(视)第2015060044号广告批准文号。 (十三)西安海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五元口服液”。该产品通过广播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活化细胞增加能量,修复受损粘膜细胞;3个月血糖正常了,睡眠提高了”等。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陕食健广审(文)第2015040042号、陕食健广审(文)第2015040044号、陕食健广审(文)第2015040045号和陕食健广审(声)第2015040008号广告批准文号。 (十四)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鑫康宝牌东方同康口服液”。该产品通过报纸和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五周期顽固肠胃病完好如初,防止复发,摆脱药物依赖”等。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赣食健广审(视)第2015010001号广告批准文号。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对上述严重违法广告跟踪监测,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要依法采取责令其产品暂停销售等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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