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官网3月6日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对1991年实施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13年3月24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办法中指出,由于结核病疫情日益凸显,未来可能会出现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因此将会注重应对耐多药肺结核等感染新挑战;同时明确各级卫生防治机构的职责,要求发现可疑症状及疫情及时报告。
耐多药结核病或成流行态势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我国是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为加强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1991年卫生部颁布实施了《办法》。20多年来,各地认真落实《办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近些年来,我国结核病防治形势、政策环境、工作要求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已不能适应防治工作需求,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结核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同时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未来数年内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结核病控制策略更加强调提升短程督导化疗等基本工作的质量,注重应对耐多药肺结核、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新挑战,这也与全球防治战略调整相一致。
二是为适应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求,我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已初步形成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配合的防治结合新局面。《办法》强调的以疾控系统为主体的防治模式正在逐步改变。
三是近年来我国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并颁布了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等工作的多个法规规章,对包括结核病在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了诸多新的要求。因此,修订《办法》已十分必要。
从2010年底开始,卫生部启动修订工作,按照依法、科学适用、权责明确、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办法》明确卫生机构防治职责
《办法》中所称的结核病特指肺结核,不包括肺外结核。在我国,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约100万例,发病和死亡人数始终位居全国甲乙类传染病的前列。肺结核患者和感染者数量庞大,通过呼吸道传播易造成疫情蔓延,对社会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患者诊治及随访,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同时,还要求各级机构开展对公众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对适龄儿童规范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做好重点人群的筛查;医疗卫生机构和结核病实验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如明确了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另外,《办法》中还提及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要求提供与当地居民同样的诊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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