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财政厅联合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凡举报涉及本省境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此《办法》将从5月28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记者5月27日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的消息。
据悉,《办法》中规定,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指举报的违法事实清楚,直接掌握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与查处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指举报部分违法事实,提供部分直接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与查处事实基本相符;三级指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但提供违法线索,间接协助调查,对执法部门查办案件有重要的辅助作用。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至6%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至4%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至2%给予奖励。举报奖励部门为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还规定,按货值金额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不属于第一举报人的,但其举报提供的事实证据或者协助行为对查清案件有直接或者重要辅助作用;因消费投诉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线索进而查处违法行为且涉案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00元的奖励。对举报情况属实、没有给被举报对象处以罚款,但对于查办其他案件或者避免违法产品流散市场有积极作用,且举报人要求给予奖励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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