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公告,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烟台共有18家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定点企业和2家零售定点企业,烟台市食药监部门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在5月1日起未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批发行额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
据了解,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主要品种有“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联邦止咳露)”、“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等”。同时,市食药监局要求企业严格执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购销存规定,防止此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不论批发或者零售企业,今年5月1日起经营含可待因口服液体制剂都要经过批准,未批准经营的按超范围经营严肃查处,市民如发现违法销售可拨打12331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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