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几天,就是中国加入ICH满4年的日子。这4年以来,我们的工作取得了在较大的成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ICH中国办公室主任周思源在第13届(2021)DIA中国年会上表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ICH中国办公室主任周思源
2017年6月2日,中国正式加入人用药品技术要求国际协调理事会(ICH),真正开始融入国际药品监管体系。仅仅一年之后,2018年6月在日本神户举行的国际ICH2018年第一次大会上,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当选为ICH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药品注册领域的核心国际规则制订。
周思源表示,加入ICH的将近四年时间,对推动中国乃至全球药物研发创新,对于中国制药业的高质量发展,以及满足中国患者的用药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深化中国药品审评审批的改革,对于提升中国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国际化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ICH在中国的进程,也是中国药品监管快速与国际接轨的进程,是中国药品监管机构与学术界、工业界与国际的监管机构和学术界、工业界合作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药品监管与中国的学术界、工业界一起共同前行,一起经历了国际化的考验。
周思源在演讲中分享了中国加入ICH管委会后具体的工作成就,以及未来相关指南转化实施的计划。
以下为周思源演讲的主要内容:
01 全面良好的履行
在我国加入ICH以后,国家药监局非常重视ICH相关工作,立即成立了专门的ICH工作办公室。ICH中国办公室主要负责ICH指导原则的转化实施、议题协调、相关的培训以及与ICH秘书处的具体联络。
国家药监局对ICH工作给予了强有力的领导和支持,这其中ICH工作办公室与秘书处的每一封邮件形成的请示或报告,都经过药品注册司、科技国科司的会签以后直接报给国家药监局领导。
国家药监局还派出代表积极参加ICH会议以及准备会议。自2017年加入ICH以来,国家药监局共派代表参加了71场会议,全面参与了ICH事务,包括ICH章程审议、工作计划协调、新议题的遴选,ICH指导原则实施、培训分委会工作,以及包括财务预算等。
加入ICH以后,药监局向所有活跃的ICH工作组都派出专家参与议题协调工作。据了解,中国药监局是除创始成员外唯一一个向所有的EWA工作组都派遣专家的监管机构,到目前为止共向36个ICH专家工作组派了69名专家。2018年8月到2021年5月期间,这69名专家一共参加了1026场议题协调的专家组电话会议,平均每个月差不多30场左右,工作强度可见一斑。
除了中国监管机构派出的专家以外,中国制药工业界也通过国际制药工作联合会派出17位专家参与ICH工作,与欧美发达国家实现了接轨。此外,中国还就基因治疗产品和细胞治疗产品向ICH提出了两个战略建议书。
中国参与ICH后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实施ICH指导原则。
几年以来,中国全面实施了ICH指导原则。在加入ICH之前,中国就已经实施了ICH一级指导原则中的全部3个指导原则,其中GCP在基于2016年10月份新发布第二版本也在2020年实现了更新。
2018年中国药监发布了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这份“10号公告”成为我国加入ICH以后第一个关于指导原则实施的公告。第一个实施的指导原则是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类、5.1类以及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和预防用生物制品1类注册申请适用的《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一开始就将申报资料与国际接轨。
ICH二级指导原则一共有5个,中国目前已经充分实施了3个,另外两个计划在2022年7月1号实施,这也意味着届时中国将全部实施ICH的5个二级指导原则。
ICH三级指导原则一共有55个,目前已发出8个适用公告,明确49个时间表和路线图,已经充分实施了40个ICH三级指导原则,9个在实施过程中,剩下6个指导原则正在计划中。
国家药监局对ICH指导原则的实施过程共分四个步骤:
一是就ICH指导原则议题协调。这个过程首先要确认主办单位,继而成立核心工作组来负责议题的讨论,同时国内专家工作组协调监管和工业界共同推动实施。
二是制定实施时间表和路线图。研究指导原则在中国实施可能性广泛听取意见和指导路线图。
三是将指导原则翻译并形成官方中文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个过程也是指导原则普及的工作过程。最后则是公布适用公告,原文实施。原文实施即充分实施,也是我国在实施指导原则的一个特点。
指导原则实施以后则会开展密集的培训。迄今中国一共开展了47个关于指导原则的全方位指导培训,涉及到一级、二级、三级指导原则,涉及到Q系列、E系列、S系列和M系列的指导原则。
中国对于ICH的重视也在培训中得到体现,不仅培训的内容全面,参加人员范围广,举办频次高,培训还充分体现了国际化。培训所邀请的师资力量是来自于全球的工业协会推荐的ICH专家,参与近300多人次。
国家药监局实施ICH的措施是稳步、稳健的,同时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国际接轨的态度则是坚定的。经过几年的实践,全面参与ICH事务,全面参与议题协调,全面转化实施ICH指导原则,中国已经从一个对ICH事务不是特别了解的年轻成员成长为成熟的ICH成员和管委会成员,ICH已经成为常态。
02 促进药物创新和改革
中国加入ICH促进了中国药物创新,推动了我国药品审评改革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加入ICH全面引入了全球通行的药品研发与注册技术要求。加入ICH使得中国在注册分类改革前提下,引入了国际通用标准使此前提出的“全球新”、“仿原研”完整起来。实施ICH指导原则,全面提升了中国药物研发与注册的技术要求,使中国患者可以及时分享全球的药物创新的最新成果,放心用上高质量的药品。
第二方面,加入ICH推动了药品审评制度改革与国际接轨。2000年7月1日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了四个快速通道,而ICH标准为药品审评制度与国际接轨创造了条件,丰富了制度下实施的内涵。从办法实施到现在,突破性治疗目前一共有28家境内企业,20家境外企业获得了批准。附条件批准有18家境内企业,25家境外企业获得批准。有限审评目前共有74家境外企业获得评审,国内企业52家。
第三方面,加入ICH使中国能够参与全球药物同步研发和同步注册。2018年M4指导原则的实施,就使FDA、EMA申报治疗可直接用与中国的申请。此后在E5、E17等一系列指导原则的要求支持下使在中国开展早期的临床研究能够形成一个国际研发策略,做到同步研发、同步注册。根据RDPAC的数据,中国注册MDA较2019年之前都有成倍的增长。加入ICH也才使得包括百济神州、和黄医药等国内企业有通过全球研发的方式在中国上市的可能。
第四方面,加入ICH及时引入了监管的新理念、新方法、新工具、新标准。无论是ICH的议题协调,还是指导原则的实施都包含了发达监管机构多年以来在药品监管科学研究的成果,以及药品监管科学所面临的挑战。监管科学的新方法、新工具和新标准,对于监管该机构来说是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的重要路径,对于研发者来说,是加快药物研发,提高研发效率的重要保障。因此中国对ICH指导原则的实施以及议题协调过程之中把将监管科学的新观念、新方法、新工具、新标准引入进来,正是ICH平台对药物创新,对于监管能力提升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是我国现时的监管和医药现实研发所迫切需要的。
第五方面,加入ICH促进了国内药品技术指导原则体系的建设。在实施ICH指导原则的同时我国也需要借助国际先进指南技术所要求的先进理念,再此基础上推动我国自己的指导原则基础的建设,特别是把新理念、新工具、新方法、新标准及时纳入到国内指导原则体系的建设中发挥其作用,在自身指导原则体系建设时及时吸纳ICH指导原则的精华。
在自身指导原则体系建设时,国家药监局通过三个原则与ICH指导原则保持协调一致。一是保证起草内容与ICH指导原则不冲突;第二充分借鉴欧美日发达国家监管机构的指导原则,通过以上两点保证起草内容与国际接轨;第三则是在国际接轨基础之上为后续的ICH协调积累经验,提供中国的智慧。
第六方面,加入ICH加深了与其他监管机构和工业界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实践。中国在加入ICH后积极与其他监管机构和工业界成员的交流频繁,参与了1000多场电话会议,邀请工业专家来授课,跟ICH管委会合作获取ICH培训资金的支持,和欧盟加拿大就亚硝胺的事情进行合作等等都在ICH工作框架下进行了推进。未来还将继续发挥好ICH平台的作用,推动药品审评制度改革和技术注册技术要求国际接轨,深化与国际监管机构和工业界的交流。目前仅美洲、欧洲召开过ICH区域会议,国家药监局计划6月与日本PMDA召开ICH区域公开会议。
03 持续做好指导原则实施工作
未来,中国监管将持续做好指导原则的实施工作。
ICH指导原则共63个,目前NMPA尚在研究过程中、未明确实施时间表和路线图的指导原则仅6个,下一步将推进ICH指导原则在我国的全面实施。
2021年底前,计划充分实施Q12、E18、M3(R2)三个三级指导原则;2022年根据ICH议题协调进展,计划充分实施三级指导原则E14;并计划在2030版《中国药典》中全部实施Q4B、Q6B指导原则。为实现这些目标,“遵循”是中国下一步在ICH转化过程中实施的工作重点。
ICH对“遵循”有明确的定义,指“监管机构在其实践中充分遵循(运用)ICH指导原则的所有相关要素、概念和原则。”国家药监局将以“遵循”为其入口发挥已发布公告实施的ICH指导原则在药品研发和审评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一是共同学习,共同遵循。首先国家药品审批人员要加强ICH指导原则的学习理解,和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但同时强调申请人也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提升申报资料的质量,遵循ICH指导原则。
二是科学合理评估ICH指导原则遵循的状况,因为最终目的是希望能够发挥好ICH指导原则的作用。基于此需要认识到遵循评估是一个复杂过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个复杂的评估过程之中,监管需要慎重,同时也需要来与工业界就每一个平台加强沟通,建设以流程为导向的遵循管理体系,通过异议指导处理机制对于ICH转化实施在全面实施基础之上讨论遵循问题,真正发挥好ICH指导原则的作用。
实施ICH指导原则并非ICH工作的全部,更重要的是在全面实施ICH指导原则基础之上开展议题协调。议题协调是药品监管科学研究的成果,同时也是药品监管科学研究的新挑战。国家药监局需要和其他的监管机构成员,需要和全球的工业界一起来共同合作,来面对药品监管科学的新挑战,通过这些议题的协调来贡献中国的智慧,共同促进药品创新,共同为全中国和全球老百姓服务才是我国加入ICH最终要实现的目标。
ICH目前正在进行广泛的议题协调工作,包括Q13连续制造,E6RRE GCP等等。此外,2020年ICH启动了三个议题,一是模型引导的药物开发MDD,一是药品注册体系的秩序修订,另外是M4QR1修订。2021年,在ICH大会批准后还将对Q1稳定性指导原则进行修订,对Q6A和Q6B进行修订,此外还将开展应用真实世界原则进行评估。另外ICH也通过了包括PFDD以患者药物中心为开发的指导原则在内的中国战略建议书。
所有这些议题的协调都十分具有挑战性,因为指导原则在充分实施的过程中又让新议题包含新的成果和新的挑战,对于国家药监局来说全面参加议题协调,挑战同样巨大。
周思源最后表示,希望未来在这个过程和工业界紧密合作,把议题的协调与药品监管科学的研究紧密结合在一起,动员中国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来应对这些药品监管科学的新的挑战,共同提高药品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为整个药物研发提供更多新的工具、新的标准、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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