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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你健康
疫情当前,所有人需要了解这些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 2020-02-10     来源: 医脉通

“新冠”(2019新型冠状病毒)来袭,面对传染病的相关问题,笔者拿出相关法律法规来给大家一起画画重点。

作者|刘严(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来源|医脉通(ID:medlive)

2003年,笔者老刘还在原来的医院工作,处于第二年担任住院医还没结束期间,作为第一批SARS病房的医生直击疫情。

病房的紫外线灯衬托着诡异的氛围,消毒液的味道麻痹着神经,当时一幕幕记忆犹新。当时,合同制护士辞职殆尽,被隔离的患者也想方设法地想要逃走。

如今,“新冠”(2019新型冠状病毒)来袭,面对传染病的相关问题,笔者拿出相关法律法规来给大家一起画画重点。

“新冠”为什么是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消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只有鼠疫和霍乱两种。《传染病防治法》(现行于2013年6月29日修订)明确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职能增加乙类或丙类传染病,并且可以根据严重程度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以加强防控力度、缩短报告时限。

最关键的是,对于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都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治疗,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结构采取强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传染病防治工作,应该由谁来负责?

在“新冠”来临后,政府各个部门都有发声,都在行动。那么,传染病防治法具体规定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政府”是主要的领导者,而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司其职。所以说,如果传染病防治工作没有做好,除了卫健委和CDC难辞其咎,人民政府也是绝对要负责任的。

《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除了行政责任,行政人员或公务人员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扯医护口罩、吐口水、拒绝隔离,有没有罪?

当医护人员撇家舍业、加班加点抗击疫情的时候,很多患者却做着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

如网上流传的事件(真实性不确定):海南一位疑似病人大闹医院,还将唾液在医院电梯按钮上涂抹;河北一位患者,则扯医生的面罩,向医生脸上吐唾沫,大叫“要死一起死”;一位家属索要口罩、体温计未果,就追打护士,拉扯护士口罩,扰乱医疗机构的秩序。

如此行径,明显是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他人。

1.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危害公共安全是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法定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后果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3.故意伤害罪

因为患者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他人发病,他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由违法者承担。如果感染者不幸死亡、残疾,还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即便违法者死亡,也应当将违法者的遗产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传染病患者遗体处理有哪些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对于严重恶性传染病患者的遗体,家属没有做主的权利。在必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利对尸体进行解剖,并按照规定将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但应当将规定及情况告知家属。

疫情当前,其他相关法律要点

1.暴力抗拒防疫、强制隔离等工作——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编造虚假信息制造恐怖氛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3.编写虚假捐赠信息,骗取公私财物——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上百元的白菜、上千元的口罩——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疫情当前,医护人员冲锋在前,但总有一些人不依法而行,甚至暴力抗法。很多人有种法不责众的心态,对法律是无视的。社会的秩序固然需要道德的维系,同时也绝不能缺少法律。法律是国家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其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

医务人员一面抗击着疫情,一面还要警惕被打、被骂、被杀害。希望当尘埃落定之时,管理者和法律人都能真正反思一下:为什么会变成这样?立法、执法、司法,哪些事情还可以做?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如何保障医务人员的权利、人身安全?(原标题:@所有人,疫情当前,你需要了解这些法律知识!| 医眼看法)

(顾问律师:梁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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