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异常大幅提价,部分药品涨幅高达92.5%,被卫健委通报。
多个药,大幅涨价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卫健委发布《2019年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中部分药品异常提高价格行为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
《通报》称,2019年5月17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37号),选取头孢唑林、氯化钠和葡萄糖三种药品开展医保支付标准试点。
但是,部分试点药品出现原有采购价格较低,试点标准公布后,大幅提高采购价格甚至直接将采购价格提高到医保支付标准,增加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出的现象。
内蒙古自治区卫健委曝光的数据显示,几家药企甚至将采购价格提高到医保支付标准——例如葡萄糖注射液(250ml:12.5g),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淮海药厂议价价格由1.6元上涨至3.08元,与医保支付标准持平,涨幅高达92.5%;另一规格葡萄糖注射液(500ml:25g),也从1.9元上涨至医保支付标准的3.51元,涨幅84.74;氯化钠注射液(500ml:4.5g),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将议价价格由2.13上涨至3.51元,涨幅64.79%。
此次通报涉及9家医院,包括二连浩特市蒙中医院、苏尼特右旗人民医院、正蓝旗医院、乌海市海勃湾区中医院、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羊市塔卫生院、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包头市肿瘤医院、开鲁县东风镇中心卫生院、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
暂停相关药企采购资格
对这种违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扰乱药品采购秩序,阻碍发挥医保支付标准正确导向作用的异常提价行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严厉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药品及企业、采购医疗机构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涉及药品:自2019年8月6日起,暂停大幅度提高采购价格和直接将采购价格提高到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的挂网采购资格。
涉及药企:相关企业应于2019年8月9日前,将异常提价原因并佐证材料和整改情况报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对药品生产企业恶意提价,或不按时说明原因并报送整改情况,或提价理由不充分且拒不整改的,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把该企业列入自治区药械采购黑名单,并自2019年8月12日起,停止相关药品在我区的挂网采购资格。
涉及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盟市医疗保障局应立即对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于2019年8月9日前,将约谈及整改情况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对医疗机构恶意提价或限期未整改的,可以解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对药品配送企业恶意提价或限期未整改的,可以把该企业列入配送企业黑名单,停止该企业在所属区域内的配送资格。
自治区医保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本意是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求,推进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部分药企和医疗机构利用这一契机,对药品进行涨价,显然不符合政策初衷,这种现象也确实反映了一些行业怪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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