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公告: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氯美扎酮、苯乙双胍两种药品。
公告指出,经总局组织再评价,认为氯美扎酮可造成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皮肤及其附件、胃肠系统损害,特别是严重的皮肤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苯乙双胍可导致乳酸酸中毒,发生率较高。两种药品临床价值有限,在我国使用风险大于效益。总局决定停止氯美扎酮和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氯美扎酮和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工作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召回产品在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下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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